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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约束粮食出口、安稳国内粮价,商务部昨日宣告,从2008年1月1日起,我国对小麦粉、玉米粉、大米粉等粮食制粉施行暂时性的出口配额许可证办理。
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签定、将在2008年6月30日前履行且的确无法调整的粮食制粉出口合同,企业可通过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。
商务部有关担任人表明,现在世界粮价不断攀升,我国粮食制粉出口快速增长,为适度调整出口规划,防止影响国内供给,以安稳当时国内粮价,保证国内粮食安全,我国决议对粮食制粉出口方针做出上述调整。
该担任人称,此项方针系暂时方针,是契合世贸组织规矩的,施行期限视国内相关商场供需改变状况而定。
该项方针是继2007年12月20日撤销粮食及其制粉出口退税和2008年1月1日施行加征暂时关税之后,为安稳国内粮价、保证国内粮食安全而采纳的另一项重要措施。我国自2007年12月20日起,撤销小麦、稻谷、大米、玉米、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,触及5大类84个税则,原先这些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3%。